布吉春蕾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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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百外春蕾小学章程
2021-12-31 11:53   审核人:

深圳市龙岗区百外春蕾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百外春蕾小学。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小学教育为宗旨。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去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 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荣华路192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

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782万元;出资者及其金额(人民

币)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金额:782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小学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

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

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

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

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

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

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

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

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

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

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

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

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

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凌国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

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

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

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本单位建立中国共产党百外春蕾小学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龙岗区布吉吉华学校联合党总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 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主任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 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 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九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百外春蕾小学党支部办公室,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自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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