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春蕾小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深圳市龙岗区春蕾小学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事会印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五、章程制定规范格式为:
(一)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为3.2厘米,左右为2.7厘米;
(二)段落:行距固定值为27磅;
(三)字体:标题为小二号黑体,正文为四号仿宋,一级序号为四号黑体,二级序号为四号仿宋。
六、示范文本加黑部分为重点注意内容。
七、章程制定要求和说明性文字请自行删除,并用A4纸正反面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春蕾小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深圳市百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的,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本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并努力创造适合于儿童的教育,让每个春蕾儿童获得理想发展和幸福童年。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荣华路192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7820000元;出资者: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金额:782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招收适龄健康儿童入学,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不招收寄宿学生。本校从事一至六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凌国庆,副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为凌国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单位的分立、和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凌国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龙岗区春蕾小学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龙岗区春蕾小学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1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春蕾小学董事会成员名单
序号 |
职 务 |
姓 名 |
签 名 |
备 注 |
1 |
董事长 |
凌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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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副董事长 |
凌国强 |
|
|
3 |
董事 |
张观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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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张申华 |
|
|
|
董事 |
陈昌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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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蕾小学法定代表人、监事名单
序号 |
职 务 |
姓 名 |
签 名 |
备 注 |
1 |
法定代表人 |
凌国庆 |
|
|
2 |
监事 |
陶克萍 |
|
|
3 |
监事 |
姜新东 |
|
|
4 |
监事 |
兰玉婷 |
|
|
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